孟某盜竊水泥被刑拘,南京振軒刑事律師為其辯護成功取保
文章出處:www.www88xhxh.com作者:萬盈律師人氣:0發表時間:2019-10-11 10:24:42
孟某是一個個體戶,為水泥廠運輸水泥,將水泥運送至南京市橋林工地。第一次運輸水泥是正常運輸的,未盜竊。后認識工地的工作人員,采料員小蔣。經采料員小蔣提議,每次運送水泥時,卸掉一部分后,拉出去賣掉獲利,再將剩余水泥運送至工地,獲利的錢對半分,后孟某因涉嫌盜竊水泥被刑事拘留。
南京振軒刑事辯護團隊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孟某及其家屬的委托,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,了解了基本案情,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:
一、本案不應定性為盜竊罪。
因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,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、管理的財物。在本案中,小蔣作為工地的采料員,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財物,且僅限于工地財物,且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,私自侵占采購的水泥。一般盜竊行為是無特定對象,且無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。本案系工地采料員小蔣提議,小蔣身為工地的材料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伙同他人將本單位工地上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,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同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孟某因共同犯罪,也應構成職務侵占非。
二、犯罪嫌疑人可能應構成合同詐騙罪。
本案犯罪嫌疑人孟某事先預謀利用承運水泥的機會騙取他人財物,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顯。在運輸合同具體履行過程中,犯罪嫌疑人采用偷偷將水泥運走一部分的方法,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水泥運走,并且使被害人以為水泥總量是正確、完整的,同時使用了秘密竊取手段和欺騙手段。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取得承運貨物后,即取得財物的控制權,其本人作為財物的監管人,發生財物損失的責任歸其承擔。對于被害人而言,財物無論實際轉移至何處,其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占有關系未發生根本的變化。犯罪嫌疑人秘密竊取的相當于自己的財物。因此,該情況下不可能成立盜竊罪。從行為手段分析,真正促使犯罪嫌疑人成功獲取財物的關鍵是在收貨環節。因為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偷偷將水泥運走一部分行為,促使收貨人、被害人產生貨已按質按量收到的錯誤認識,正是因為這一錯誤認識,犯罪嫌疑人才版利獲得了對涉案財物的控制權。因此,孟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,并在客觀上確實利用了簽訂、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,就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,應當定性為合同詐騙犯罪。
三、孟某及其家屬深刻的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錯誤,希望能夠退贓退賠,希望能夠取得工地的諒解。且案發前孟某沒有犯罪前科,如果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,不具有發生社會危險性。且孟某家屬愿依法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。
對于南京振軒刑事辯護團隊提出的幾點辯護意見,南京浦口檢察院綜合考慮之后,最終因孟某盜竊水泥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決定對其不予逮捕,對其取保候審。
律師說法:
【盜竊罪】盜竊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或者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、攜帶兇器盜竊、扒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【合同詐騙罪】有下列情形之一,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:
(一)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;
(二)以偽造、變造、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;
(三)沒有實際履行能力,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;
(四)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、貨款、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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